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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劳动关系常规问题解答(转载)

时间:2020-02-030

1

2020年春节假期有何特别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要求: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02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四川省人社厅以川人社函【2020】45号文件形式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作了进一步明确。

 

 

03

职工隔离或观察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工作报酬?

 

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04

职工隔离或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隔离或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5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与职工协商薪酬、工时等问题?

 

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6

企业在疫情期间,职工如果符合生活费发放条件,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龙泉驿区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1780元/月。

 

 

07

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因劳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有何特殊规定?

 

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08

企业在疫情期间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企业如果执行了特殊工时的,在政府部门无特别要求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来源:龙泉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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