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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1-07-160

    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婚姻关系,常常会有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况,忠诚协议往往会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须向另一方承担巨额的赔偿义务,比如:“双方应该互相忠诚,如一方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10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协议是否具有效力?一直以来都有较大的争议,也出现过不同的判决。而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意见,该争议有望得到解决。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1、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有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2、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3、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法院原则不予受理,即不赋予该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法院也不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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