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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时间:2021-03-180

   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具体案情如下: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实验证明一颗重30g的鸡蛋,如果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肿包,从8楼抛下来可以让人头破皮裂,从18楼抛下来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因此,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是具有相当大的致害性的,高空抛物因其危险性巨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高层楼房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也随之增多,已然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年初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就已经从法律层面上禁止高空抛物,而随着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意味着高空抛物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制显示出国家层面对禁止高空抛物的态度和严处、严控高空抛物的决心。笔者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既要注意防范成为高空抛物受害也要切忌因为疏忽而成为高空抛物的致害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好如下事项:

   1.定期做好检查

    注意检查窗户边沿螺丝、窗扇及窗网边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如果阳台围栏生锈需要及时更换,老式楼房要重点检查外置式雨水管道与外立面的连接处是否牢靠,防止管道脱落伤人事故。

   2.及时清理外悬物

   如果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杂物等有坠落风险,及时清理,发现阳台晾衣架、防盗网等悬挂物松动需要马上维修。

   3.要监护好自己的孩子

   要加强家中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从小培养小朋友的文明习惯,不要在自家阳台和楼宇顶层天台等危险的地方嬉戏打闹和玩耍,防止发生高空坠物。

   4.防范高空坠物受害

   经过高楼的时候,不要低头玩手机或者跟朋友聊天,最好先抬头看看,然后快速通过;高空坠物对轨迹多是抛物线,路过高层建筑时,离墙近一点,被砸到的几率相对较低;如果你看到高楼的雨棚上面有很多垃圾……赶紧绕道走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九十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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