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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对其他法院审理类案或有一定指导作用
时间:2021-12-310
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北京法院判决的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件,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两个文件颁布以来,首例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公开判决,对于其他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可能会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故现将案件信息梳理如下:
基本事实:
丰复久信公司于2019年5月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根据起诉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当交付的比特币价值为955万美元。
简要梳理:
原告委托被告方采购了“矿机”并委托被告开展挖矿行为,原告向被告方支付托管费,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分配相应收益。
所谓比特币“挖矿”,其实是通过专用计算机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比特币的发明者当初为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设定了固定的数量值,需要通过“矿机”高速运算破解加密拼图以获取比特币。“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而“矿场”则是指运行这种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万台计算机服务器囤放的地方。由于比特币矿业会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矿主”们会寻求水电资源丰富、能提供廉价能源的地区开展“挖矿”活动。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