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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惩治措施汇总(二)

时间:2021-08-270

      如上一期所述,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就是我们生活中通俗讲的“老赖”。由于执行难的问题,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督促“老赖”履行债务的措施,上期给大家介绍了这些措施分类中的第一到第四大类,本文接着为大家介绍剩下的第五到第七大类的惩治措施。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起到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涵盖了如下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六、其他执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及“失信人彩铃”措施

  越来越多地方的法院开始向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以达到督促老赖履行债务的目的。

  2、限驾令

  一些法院也着手通过限制“老赖”驾驶非运营车辆的行为来督促老赖履行债务,如平陆县人民法院和平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等的实施办法(试行)》,限制“老赖”驾驶非营运车辆。

  3、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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