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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无过错,债权人的利益是否不受影响?
时间:2019-07-24
钟勇律师
根据担保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实务中也有人据此认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无效担保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担保人需要连带赔偿债权人损失,和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不同责任承担的范围和设立担保要达到的目的。
从责任承担范围来看,设立连带责任保证的目的也是希望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从表面来看,合同无效的结果和设立保证担保的目的一致。仔细深究会发现前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原告举证并得到法院支持),而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一般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法定责任范围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两种责任的承担范围可能出现较大差距。
从设立担保要达到的目的来看,设立抵押等物上及权利担保的目的则是为了就担保物本身实现优先受偿,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就失去了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依据,如果出现担保人有其他债务人,且其自身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就可能出现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结果,原本有回收保障的债权将变得很不确定了。
所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我们应当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