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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七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时间:2019-07-2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控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被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7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龚某、罗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七人,同属位于龙泉驿区的谢某明(未到案)“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传销团队成员。2018年6月,该团队拆分为谢某猛团队和张某某团队,后两团队成员层级人数均到达3级30人以上。拆分后的两团队虽然管理人员不同,但二者交叉管理,交叉授课,时常共同学习交流,联系紧密,本质上属于同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发展下线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七名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管理职务,发挥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张某某在团队拆分前担任过自律总管,负责管理团队作息、请销假、考核等纪律方面事务。团队拆分后,张某某担任团队大总管,负责统管团队内部所有事务,对老总的指令上传下达,帮助老总控制整个团队。其余六人分别担任自律配合窗口、家庭窗口、能力窗口、家庭窗口、自律配合窗口、能力窗口的管理者,负责相应的管理、培训、拉人、协调等职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七人在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协调职务,且该传销组织参与人员达到三级三十人以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已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担任本案张某某的辩护人,在阅卷对整个案情详细分析后,和张某某协商,达成了辩护策略,即做无罪辩护,同时在犯罪成立的情况下,提出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经分析案卷发现,本案查证属实的参与传销人员只有29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人以上,张某某应当无罪。同时提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行为和初犯和从犯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龙泉驿区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龚某、罗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七人伙同他人以组织参与“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的人员已达三级三十人。张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管理职务,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分别量刑。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支持。笔者提出的如实供述主要的事实行为和初次犯罪的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判决: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也获得相应的刑期和罚金。

三、本案的意义:警惕传销,无孔不入。

我国的传销活动,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最为猖獗,经过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现有所好转。但传销活动极具利益诱惑,无孔不入,因特殊的发展方式(主要是亲人、朋友、数人间发展),有裂变的力量,发展非常迅猛,往往短时间参与人员就可达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人。但传销活动不劳动,不交易,不生产,没有商品生产的任何价值,只是简单的原有财富的转移。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因人数众多及对成员的控制方式,也容易产生人身伤害,寻衅滋事等恶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本案中,不乏高学历人员,张某某就是大专文凭,但也没能抵御传销的诱惑和洗脑,反而成为骨干成员,危害性更大。本案判决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从人身自由和金钱两方面规制和调整,更为科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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